2023年,我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和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我局遴选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杨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3年4月28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称某蔬菜超市销售的韭菜常规农药腐霉利残留检测不合格。经溯源,该批次韭菜为该市承留镇东官桥农户杨某某种植。经查,杨某某种植韭菜面积约2平方米,抽检批次韭菜收割后,该韭菜种植地生产的韭菜未再次销售;抽检批次韭菜共计10千克,销售金额46元。杨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济源市农业农村局对杨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案例二、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3年8月3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对李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样。2023年9月19日,我单位收到检测报告,显示该批豇豆中灭蝇胺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3年9月19日,我单位对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对当事人李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李某某于2023年8月3日将自己种植采摘的80公斤豇豆以3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采样3公斤,销售77公斤,销售金额共计240元。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10月16日,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案例三、孔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3年9月1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车牌为豫U*****的货车上有15头未佩戴畜禽标识的生猪,货主孔某某提供不出该批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日,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对孔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孔某某在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1日以23992.2元的价格购买了15头生猪,预运至屠宰场销售,运载车辆已备案,收购生猪为济源辖区养殖。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孔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197.66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案例四、济源市某某合作社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2月15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根据检验结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认定济源市某某合作社经营的10%唑草酮可湿性粉剂为假农药。2023年2月21日,对该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对合作社负责人等进行调查询问。经查,2021年12月5日,该合作社购进10件(60袋/件)涉案农药;2022年7月13日监督抽样4袋;2022年7月20日返厂9件56袋,未销售。该合作社购进涉案农药时,查验了产品包装、标签,索要、保存了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检验报告等,履行了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