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要点
一、疫苗选择
(一)政府采购疫苗
主要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4种疫苗。养殖场户可到辖区内农业服务中心(防疫大队)免费领取。
(二)市场供应疫苗
养殖场户可到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门店购买,同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疫苗,首选行业中口碑好、疫苗质量稳定的厂家。
二、疫苗储运
(一)储运温度
国产冻干活疫苗一般应在—20℃以下保存,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等;进口冻干活疫苗一般应在2—8℃保存;灭活疫苗应在2—8℃保存,勿冻结,并注意不要曝晒,如口蹄疫灭活疫苗、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灭活疫苗。
(二)储运条件
冻干疫苗大量运输时应采用冷藏车运输,少量运送时可以采用冷藏箱(包)或保温桶加冰块。灭活疫苗大量运输时应采用恒温车运输,冬季要防冻,夏季要防阳光照射。少量运送时可以使用冷藏箱(包)。
三、疫苗注射
(一)准备物品
1.注射器及针头。应为一次性注射器或经消毒的注射器,且针头大小要适宜。一般家禽:7号(冻干疫苗)或12号针头(油苗);2—4周龄猪:16号针头;4周龄以上猪:18号针头;绵羊和山羊:18号针头;牛:20号针头。
2.消毒药品。75%酒精、2%—5%碘酊等。
3.疫苗:首先检查疫苗包装是否破损,是否在有效期内,色泽是否正常,有无沉淀、破乳等变化。其次,灭活疫苗做好预温(置于室温(25℃左右)2小时左右)和震荡,活疫苗应按说明书要求稀释。
(二)选择注射方法
常用的免疫接种方法包括:皮下注射、肌肉注射、口服、穴位注射等。要认真阅读疫苗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的注射方法进行免疫接种。
(三)预防免疫应激
1.对接种对象进行临床观察,发现有临床不健康的动物暂缓接种,做好登记,待动物机体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免疫。
2.大批动物接种某种疫苗时,应先接种几头观察15—30分钟,没有明显副反应的再大批使用。活疫苗稀释后必须在2小时内用完,灭活疫苗开启后必须在当天用完。
3.对曾有过疫苗反应病史的动物,建议在注射疫苗前,先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或盐酸异丙嗪药物后注射疫苗,可以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4.根据实践经验,仔猪首次免疫猪瘟疫苗时,最好选用传代细胞源疫苗,该苗免疫副反应明显小于脾淋苗。
(四)接种反应处理
1.一般反应。有些动物在注射疫苗后会出现精神萎靡不振,食欲减退,体温稍微升高,产奶量或产蛋量下降等现象。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经过1—3天后可恢复正常。
2.严重反应。因个体差异,个别动物注射疫苗后会出现急性过敏反应,表现为呼吸加快,可视黏膜充血、水肿,肌肉震颤,口角出现白沫、倒地抽搐等,常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对反应严重的动物,可迅速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5毫克,视病情缓解情况,20分钟后可以相同剂量重复注射一次。
(五)控制疫苗间的干扰
建议在安排免疫程序时,尽量将不同疫苗分开接种,中间有7—10天的间隔;必须同时使用两种疫苗的应考虑活苗和灭活苗结合使用。
四、免疫后续
1.做好免疫记录及免疫物品处置。免疫结束后按照免疫档案要求逐项详实填写免疫档案,对动物做好标识,未使用完的疫苗、一次性用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其他物品进行消毒。
2.进行免疫效果评价。疫苗免疫后,要进行免疫抗体跟踪检测,活疫苗免疫注射15天后采血进行检测,灭活苗免疫注射21天后采血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低于规定水平时,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补免,保证免疫质量。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推荐免疫程序
根据农业农村部、河南省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济源实际,推荐口蹄疫、禽流感等免疫程序,请养殖场户按照程序实施免疫。
一、口蹄疫
(一)猪口蹄疫免疫程序
1.规模猪场
种公猪:每年4次,每3个月一次,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和合成肽疫苗交替使用,每次肌肉注射3ml。
母猪:跟胎免疫,每次配种前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3ml肌肉注射,临产前50天使用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肌肉注射3ml。
商品猪:首免45-55日龄,使用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肌肉注射1ml;首免后15—20天二免,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2ml;二免后50天三免,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3ml;如出栏时间超过7个月,应在出栏前30天使用O型灭活疫苗或合成肽疫苗加强免疫一次,剂量3ml。
2.散养户
可以参照规模场猪口蹄疫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如果种公猪和母猪数量过少,种公猪和母猪可均按每年免疫4次(1月、4月、7月、10月),每3个月一次,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和合成肽疫苗交替使用,每次肌肉注射3ml;商品猪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执行。如母猪免疫情况不明的商品猪要在购入一周内进行首免,以后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
(二)牛口蹄疫免疫程序
奶牛场:成年奶牛每年免疫3次,每4个月一次,使用口蹄疫O型-Asian1型双价疫苗和口蹄疫A型疫苗分别进行免疫,两种疫苗接种时间间隔10天以上;犊牛90日龄首免口蹄疫O型-Asian1型双价疫苗2ml,间隔10天免疫口蹄疫A型疫苗2ml,各间隔1个月进行加强免疫,以后随成年牛进行免疫。
散养牛:使用口蹄疫O型-Asian1型双价疫苗免疫,每年春秋季各免疫一次,每次3ml。
(三)羊口蹄疫免疫程序
成年羊:每年免疫3次,每4个月一次,使用口蹄疫O型-Asian1型双价疫苗免疫,每次2ml。
羔羊:35日龄,首免口蹄疫O型-Asian1型双价疫苗1ml,间隔1个月二免口蹄疫O型-Asian1型双价疫苗2ml,以后随成年羊免疫。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规模禽场
1.种鸡、蛋鸡: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Re-6,7,8)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加强免疫;开产前再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Re-6,7,8)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7~14日龄时,用H5N1(Re-6,7,8)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二)散养禽:春秋两季用H5N1(Re-6,7,8)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小反刍兽疫
使用新疆天康小反刍兽疫疫苗,对1月龄以上的羊接种一次,每年对新生羊和免疫期超过3年的羊进行免疫。
四、牛羊布病
根据河南省落实《国家布鲁氏菌防治计划(2016-2020年)》技术指导意见。羊、肉牛:疫苗选用S2株,每年10-11月份免疫;口服羊100亿活菌/头,肉牛500亿活菌/头,可用于怀孕期动物,首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以后每年10-11月份免疫一次。奶牛:3-8月龄使用A19疫苗皮下注射600亿活菌/头,配种前60亿活菌口服。
如何防控仔猪腹泻病
引起仔猪腹泻的主要病原是猪流行性腹泻和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仔猪腹泻冬春多发,发病猪和带毒猪是主要传染源,主要通过粪口传播,也可通过乳汁传播。各种日龄的猪均有发生,其中哺乳仔猪最为严重,表现为发病急,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农牧部门特提出以下防控指导意见,供养猪场户参考。
一、做好疫苗免疫。采用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二联灭活疫苗对妊娠母猪进行免疫接种,为所产仔猪提供母源抗体保护;妊娠母猪可在每年10月、12月各普免一次,在产前1个月进行1次强化免疫。仔猪于断奶后一周内进行免疫。
二、采取对症治疗。对发生腹泻的仔猪,用清洁、干净的人工补液盐(0.9%NaCl,3.5%NaHCO3)进行补液,对10日龄以上仔猪也可进行静注补液。
三、加强产房消毒与通风保温。产房要坚持全进全出,严格落实产房空栏、彻底清洗、严格消毒、干燥、增温等措施。空栏5-7天,方可转入母猪进行生产。产房温度达到20—25℃,仔猪保育箱30—34℃。产房要适当通风,避免一氧化碳等中毒。
四、加强仔猪饲养管理。保证环境温度、湿度适宜,提供优质、卫生的饲料及饮水。断奶初期饲喂不宜过饱,应采取少喂勤填的饲喂方法,逐步过渡到自由采食。
五、严格落实消毒措施。规模猪场应采取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的管理模式,定期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及时清理并无害化处理粪污。在猪舍清空后,应进行彻底清洗、喷洒消毒或熏蒸消毒,空栏3-5天,方可转入新的猪群。
六、严格实施引种隔离。有条件的猪场要坚持自繁自养,提高生物安全水平。确需从外地引种,必须从有资质的猪场引种,并按规定实施严格检疫。引进种猪须隔离饲养45天后再次进行实验室检测,确认主要疫病病原感染为阴性的猪只方可混群。
七、做好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及其产品要严格采取“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及时消除疫情隐患,严防病死猪传播疫情。
布鲁氏菌病防控常识问答
一、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的危害主要有哪些?
“布病”是一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制约畜牧业健康发展的人畜共患病。羊、牛、猪的易感性最强。母畜比公畜、成年畜比幼年畜发病多。在母畜中,第一次妊娠母畜发病较多。人感染“布病”后,布鲁氏菌可侵入人体各个部位,引起各个器官组织发生病变,严重者可造成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牲畜感染了“布病”后可导致母畜不孕,还可引起怀孕母畜流产或产生不健康幼畜,严重降低繁殖率和成活率。患病牲畜不处理,可造成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又会使更多的牲畜感染“布病”。这不但会严重制约畜牧业发展,并对乳、肉、皮毛加工带来无穷的遗害。
二、“布病”是如何传染给人的?
(一)直接接触。在饲养、挤奶、剪毛,屠宰以及加工皮、毛、肉等工作时,直接接触病畜或其排泄物等,通过破损伤口被感染。
(二)消化道传播。进食未消毒的被污染牛奶或奶酪、不熟的动物肉类和内脏。
(三)呼吸道传播。吸入含布鲁氏菌的尘粒,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屠宰场的工人危险性高。
三、从业人员如何做好个人防护?
凡从事养殖业人员、兽医、屠宰以及皮、毛、乳、肉加工者等从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等,工作结束后要洗净双手,用过的各种用具、防护用品以及污染的环境等均应严格消毒。
四、畜间如何预防感染“布病”?
(一)定期开展布病监测净化。乳用动物饲养场户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布病监测净化,发现阳性畜立即扑杀销毁,可有效防止布病的发生和传播。
(二)开展布病免疫。免疫对象仅限于肉羊、肉牛,奶牛、奶羊和种公畜不得免疫。免疫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拌水饮服或灌服时,注意用凉水;若拌入饲料中应避免使用添加抗生素的饲料、发酵饲料或热饲料。接种前后3日内停止使用含抗生素、添加剂的饲料和发酵饲料。
2.稀释后,限当日用完。
3.做好个人防护。布病疫苗在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做好相关的消毒工作。
4.用过的疫苗瓶、器具和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用过的木槽可以日光消毒。
(三)坚持自繁自养。不从外地外场引畜,实行全进全出的养殖方式,防止疫病传入。确需引种时,必须申报检疫并严格隔离观察,经布病检测为阴性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加强饲养管理。提供充足的营养,增强畜群抗病能力。
(五)严格消毒
1.临时消毒。对病畜和阳性畜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消毒。皮毛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等熏蒸消毒。
2.定期消毒。养牛场每年应进行2~4次大消毒,消毒方法同临时消毒。
3.经常性消毒。饲养场及牛舍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如3~5%来苏尔溶液或20%石灰乳等。消毒药要定期更换,以保证一定的药效。牛舍内的一切用具应定期消毒;产房每周进行一次大消毒,分娩室在临产牛生产前后各进行一次消毒。
H7N9流感防控知识要点
1.为什么不再使用“H7N9禽流感”说法?
为理性对待H7N9,消除恐慌心理,防止再度出现“谈禽色变”,影响家禽业发展,根据全国H7N9防控专题会议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使用“H7N9”、“H7N9病毒”、“H7N9流感”等简称,不再使用“H7N9禽流感”。
2.H7N9病毒对禽和人致病性如何?
H7N9病毒对禽而言,是低致病性毒株,感染禽、鸟不表现任何症状;但对人而言,会引起炎症反应,继发其它病毒、细菌感染,体弱者易引起严重肺炎,造成肺部水肿、呼吸功能衰竭,严重者缺氧死亡。因此,H7N9往往是诱因,不是直接致病原因。
3.为什么活禽市场是最主要风险来源?
目前,我国监测到的病原学阳性样品主要集中在活禽市场,我省监测到的H7N9病原学阳性样品全部来自于活禽市场,养禽场没有检出H7N9病毒。由于活禽市场禽类来源广泛、人禽流动频繁、不同禽类混笼待售,加上大部分市场基础设施落后、卫生状况差、休市消毒等措施落实不到位,家禽在活禽市场处于应激状态下,H7N9病毒极易在体内大量繁殖。有研究表明,即使健康家禽在H7N9病毒污染过的活禽市场居留24小时也可被感染。
4.活禽市场为什么要执行“1110”措施?
“1110”措施即“一日一清洗一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清扫清洗,可以及时清除市场中可能存在的病毒,大大降低H7N9病毒浓度,从而减少病毒入侵几率,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消毒可以杀灭活禽市场中包括H7N9病毒在内的多种病原微生物。休市时,活禽市场空置,没有人员和活禽出入,能使消毒更加全面、彻底。
5.活禽市场休市期间为什么不能留有活禽?
禽类在活禽市场接触带有H7N9病毒的污水污物,可能导致体内或体表带毒。如果活禽市场在休市期间没有彻底清空活禽,则存留的带毒活禽可能向周边环境持续散毒,从而导致消毒不够彻底,达不到清除病毒的目的。香港活禽市场做到每天活禽必须清空,剩余活禽必须宰杀,防控效果十分明显。
6.目前养禽场如何做好H7N9防控工作?
养殖场要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来防控H7N9流感,避免H7N9病毒从活禽市场传入养殖场。一是严格控制人员流动。饲养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尽量减少进出养殖区域的次数。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养殖区域。所有进出人员都要严格消毒,并采取完善的防护措施。二是严格日常消毒。对进出养殖场的车辆、场区周围环境、孵化厅(器)、禽舍笼具、器械用具及服装鞋帽等进行严格消毒。三是尽可能封闭饲养家禽,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野生禽鸟与家禽接触。四是严格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严禁活禽市场未售出家禽返场。五是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发生疫情或不明原因死亡异常增多现象,应及时上报。
非洲猪瘟防控知识要点
1、非洲猪瘟是什么样的疫病?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 严重危害着全球养猪业。我国将非洲猪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烈性外来疫病,其强毒力毒株对生猪致病率高,致死率100%。
2、非洲猪瘟会感染人吗?
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 除家猪和野猪外, 其它动物不感染该病毒。虽然对猪有致命危险,但对人却没有危害,属于典型的传猪不传人型病毒。
3、非洲猪瘟能否采取免疫措施?
非洲猪瘟目前尚无有效疫苗,只能采取扑杀净化措施。
4、出现什么样的症状可以认为是疑似非洲猪瘟发病?
非洲猪瘟症状与常见猪瘟相似,如果免疫过猪瘟疫苗的猪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异常增多,或大量生猪出现步态僵直,呼吸困难,腹泻或便秘,粪便带血,关节肿胀,局部皮肤溃疡、坏死等症状,可怀疑为非洲猪瘟。
5、发生了疑似非洲猪瘟应该怎么办?
养殖户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时,应立即隔离猪群,限制猪群移动,并立即通知当地村级防疫员或当地兽医机构,同时要做好消毒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移动监管。村级防疫员要加强疫情排查,早期识别感染,一旦发现疑似疫情,应协助养殖户隔离猪群,限制移动,并加强消毒,及时上报。屠宰场官方兽医要重点排查淋巴结等器官组织的症状,发现有类似猪瘟症状的,要采取隔离消毒措施,并按要求采集抗凝血、扁桃体、肾脏、淋巴结等样品送检。
6、养殖户该如何防控非洲猪瘟?
防控非洲猪瘟,重点是做好猪群饲养管理,做到“五要四不要”。“五要”:一要减少场外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二要对人员和车辆入场前彻底消毒;三要对猪群实施全进全出饲养管理;四要对新引进生猪实施隔离;五要按规定申报检疫。“四不要”:不要使用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喂猪;不要散放饲养,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不要从疫区调运生猪;不要对出现的可疑病例隐瞒不报。
7、跨省调运种猪、仔猪需要进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吗?
跨省调运种猪、仔猪需要进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比例为:按照调运数量种猪100%,仔猪10%抽检(不足10头的,全部检测)。
疫情防控“十不得”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规范开展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规定:
一、不得隐瞒疫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规范报告疫情,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二、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得收购、贩运、销售、丢弃疑似染疫生猪。发现疑似染疫生猪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三、不得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对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
四、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生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要及时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五、不得“隔山开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受理,不得超管辖范围、超检疫范围受理申报,不得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的申报。动物检疫人员要严格检疫出证,禁止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督促货主或承运人使用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未备案或备案过期的,要责令有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七、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货主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装载前、卸载后要对车辆严格清洗、消毒。
八、不得屠宰问题生猪。生猪屠宰场要认真核查生猪来源,不得屠宰来源不明、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不得隐瞒、篡改检测结果。
九、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病死猪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监管。无害化处理厂要严格无害化处理,落实处理设施和病死猪运输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十、不得违规处置疫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组织做好疑似疫点的隔离、封锁。严格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措施。
非洲猪瘟防控严把五个关口
一、严把养殖环节关。全市二级监测网点和500头上的养猪场全面监测,500头以下的养猪户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进行随机抽检,抽检场(户)覆盖所有镇,每个场(户)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监测阳性猪群在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阳性的,按疫情处置;在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阳性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持续隔离观察21天;对无异常情况且检测阴性的猪,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
二、严把生猪出栏检疫关。所有跨省、跨市调运种猪、仔猪按照调运数量种猪100%检测(检测机构是济源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用于育肥的生猪)10%抽检,不足10头的全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三、严把生猪调运关。调运承运人必须使用经过备案的运输车辆,在装载前、卸载后严格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运输车辆备案表承运,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承运生猪,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调运生猪。
四、严把生猪屠宰关。严格落实非洲猪瘟企业自检、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强化每月抽检制度,自检或抽检不合格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置。
五、严把无害化处理关。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报告。
养猪场(户)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
养殖场户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出售生猪必须加施耳标,申报检疫。
二、向省市外出售种猪、仔猪,必须按照种猪100%、仔猪10%的比例进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
三、从省外购进种猪、仔猪,必须向辖区农业服务中心申报,必须有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报告,到场后24小时内必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隔离观察。
四、出售、运输生猪必须使用备案车辆。
五、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运猪车辆要及时清洗消毒。
六、不得出售染疫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必须无害化处理。
七、因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动物防疫规定,不享受国家扑杀补助政策;造成疫情传播,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