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
2021年济源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为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及时研判防控形势、发布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信息、依靠科学防控动物疫病,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病种防治和消灭计划以及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求,围绕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环节开展监测和流调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定点监测与集中监测相结合。要以济源动物疫情测报网络监测点为基础开展定点监测,每月1次,全年每个二级监测点原则上不少于2次;与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考核结合开展集中监测,每年2次;做好政府招标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估监测,每年2次。
(二)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要按照监测计划,按月度完成常规监测任务和专项监测任务;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突发和新发动物疫病,要开展紧急监测,并将该场(户)纳入一级监测网点。
(三)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监测相结合。要做好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监测的结合;重点围绕济源现代畜牧产业化集群、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养殖企业、种畜禽场开展健康监测;围绕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兽医门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场点开展疫情监测。
(四)风险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围绕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运输车辆、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点、洗消烘干中心和中小型养殖场(户)、林地散养场(户)等风险场点开展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风险监测;将济源需要净化的动物疫病纳入监测范围,重点做好种畜禽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奶牛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评估工作。
(五)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的监测;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作为疫情预警评估的重要信息来源。
(六)新发疫病与常见多发病监测相结合。围绕严重危害养殖业的新发疫病与常见多发病开展检测。
二、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局主管济源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净化工作,并负责组织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监督考核各镇(街道)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每月发布1次动物疫情预警信息通报。重点推进济源特定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效果评估,通报检查结果。组织开展政府招标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估工作。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制定济源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净化的监督监测工作。及时更新调整辖区内监测网点,以动物疫情测报网络二级监测网点为基础,实施1年不低于2次的免疫抗体和病原学监测;开展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完成辖区内春秋2次集中免疫效果监测评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政府招标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估监测;开展辖区内种畜禽场的净化、无疫小区规定疫病监测;围绕辖区内奶牛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季节性重大动物疫病开展专项监测;按照豫防指〔2020〕5号文要求开展非洲猪瘟常规监测,其中跨省辖市调运种猪、仔猪的参照跨省调运监测要求执行,配合国家开展规模猪场等场所非洲猪瘟采样监测工作;每月开展1次常规流行病学调查,每年开展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政府招标强制免疫疫苗专项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辖区内动物疫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每季度召开1次动物疫情分析评估会,并向省疫控中心提交月度、季度和年度动物疫情监测评估报告。指导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实验室不断提升监测的能力,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
(三)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饲养、屠宰、流通环节的相关企业和个人配合监测工作,对于不配合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共享检疫及无害化处理数据;参与动物疫情分析评估及预警。
(四)各镇(街道)主管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镇(街道)农业服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积极探索社会化购买服务模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可组织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参与动物疫病监测、流调和净化工作。
(六)养殖企业是动物疫病净化检测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场动物疫病净化检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督抽检。
(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养殖企业、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应将可疑动物纳入监测范围。
三、更新完善监测网络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部门根据养殖情况变动,及时更新调整辖区内监测网点和固定流调点,重点将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养殖企业、种畜禽场、存栏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并进行“两场”申报的企业、屠宰场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厂点和中小型养殖场(户)、林地散养场(户)和其他高风险场点纳入相应级别的监测网点。
四、采样要求
监测、流调工作月月开展,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样品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二级监测网点每年监测次数不少于2次。建立健全采样监测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信息完整、可追溯。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单。
五、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
见附件1中表2。
六、信息上报
进一步树立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完成采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和上报。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部门于每月7日前完成“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中的采样信息、流调信息填报和送样工作。
七、结果应用
1.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应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2.监测中发现强制免疫疫苗群体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或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阳性的,及时汇总上报农业农村局。
3.动物疫病净化过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和免疫抗体不合格的,按照《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2013〕62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保障措施
本监测流调计划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农业农村局及时协调财政金融部门解决监测经费。切实加强实验室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技术水平,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准确、高效,为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净化提供技术支撑。
联系单位:济源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 话:0391-6606521
邮 箱:jyfyz12345@126.com
通讯地址:济源沁园路北段 邮编:459000
附件:1.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