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农药兽药综合整治问题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药兽药综合整治问题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9月20日
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兽药综合整治问题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农药兽药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农药、兽药、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是指农业农村部门作出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数额。
经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邮箱、电话等渠道举报农药、兽药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农业农村局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农业农村局验明身份。
第六条 农业农村局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农业农村局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农业农村局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不同线索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三)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举报人提供多个违法线索或者举报多个事项,最终作为同一案件处理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被侵权人、被侵权人委托的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违法行为实施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该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线索经媒体已公开、上级已经交办督办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分三个等级: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给予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50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可以酌情提高奖励档次:
(一)消除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打掉团伙、窝点;
(三)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 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由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 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农业农村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农业农村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受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农业农村局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农村局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到2026年12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