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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21 09:35:03      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各生猪供精单位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猪良种补贴政策,规范生猪供精单位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推广,使广大养猪户真正受益,制定《济源示范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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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示范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猪良种补贴政策,规范生猪供精单位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推广,使广大养猪户真正受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供精单位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必备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和运输设施且管理规范

第三条项目供精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选定,数量不超过5家。

第四条  采精种公猪存栏30头以上,须来源于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种猪场,系谱档案齐全,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遗传评估成绩优秀的种公猪优先选用。

第五条  供精种公猪品种为大约克夏猪、长白猪和杜洛克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培育品种和地方品种。种公猪健康,无国家规定的一、二类传染病。

第六条项目供精单位应配备种公猪饲养、精液采集、生产检验、动物防疫等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岗位技术人员应获得家畜繁殖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

第七条  采精公猪要逐头编号,每头公猪每周采精次数不得超过3次,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布项目供精单位名单、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时间、种公猪品种及精液价格等,并设立举报电话03916633271,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项目供精单位应在种猪采精室、精液处理室安装监控设施,实时监控采精、精液处理情况,监控影像资料电子版每月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项目供精单位应做好精液生产检验记录,对采集的每一批次原精液和稀释后精液进行质量检查。精液产品应符合《种猪常温精液》国家标准(GB 23238-2021)的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供精单位应在精液产品包装上加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标识,注明种公猪品种、种公猪编号、精液生产日期、精子活力、剂量等。

第十二条  项目供精单位需设立技术服务网点,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配置恒温箱、显微镜、精液运输箱等设备,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按项目确定的补贴后价格发放精液,杜洛克5/份,大约克、长白10/份。

第十四条项目供精单位应自行建立人工授精台账,台账内容应如实填写养殖场(户)姓名、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使用补贴精液数量以及养殖(户)的签字、联系方式、盖章(手印)等。

第十五条项目供精单位每月28日,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当月精液生产检验记录、人工授精台账和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发放使用汇总表原件。

第十  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对项目供精单位上报记录按照受益户5%比例进行核实。发现有虚假登记的,每发现一次(户)扣取该服务网点当月精液发放份数的50%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供精资格。

第十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供精单位的管理,项目实施期间,督促项目供精单位按要求生产精液,加施项目标签,规范收费行为,做好精液发放和使用登记。

第十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精液质量管控,项目实施期间,定期不定期到供精单位随机抽查精液精子活力、分装剂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暂停项目供精资格,整改合格后恢复供精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省厅备案。

二十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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