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一项惠及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公益性事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特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1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102号 )等。
三、主要内容
明确责任: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健全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规范操作:除无害化处理体系不能覆盖的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外,病死畜禽原则上由无害化处理场统一集中处理。
完善政策: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补助指导标准为统一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补助80元补助;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等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自行处理的每头补助3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切块分配各有关市县,包干使用,市县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县级可统筹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用于防疫相关工作。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加强监管: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和自行处理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规范处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