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69/2025-0015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济管农〔2025〕139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11-14
发布日期:
2025-11-18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村建设办公室、各街道城乡融合发展办公室、相关科室、局属二级机构: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全过程质量管理,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现将《济源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14日


济源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全过程质量管理,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农文〔2025〕320号)要求,结合济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源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田建设管理科负责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和项目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农田建设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前期规划,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参建主体和管护主体履行责任,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等。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农田建设发展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对其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举牌验收等承担组织和监督职责。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招标代理、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任务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的灌溉机井、泵站(提灌站)、塘堰坝、硬化道路等关键工程设施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条  农田建设管理科应探索建立建设、管护有效衔接机制,对各镇(街道)建后管护质量进行监督,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镇(街道)、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合理意见。突出农民主体,鼓励农民建前、建中、建后全程参与、全面参与项目建设监管。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根据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及实际需要,积极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建及改造提升需求,配合做好项目前期调查、建设期间的赔青、建筑物拆除、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建后产权移交、管护协议签订等,并积极落实管护主体、管护经费及管护制度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八条  农田建设管理科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报省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支持各镇(街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谋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程序入库管理。严格禁止通过违法违规融资担保方式建设“以奖代补”项目。

第九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地类属性符合要求,当地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相对有保障,具有较完备的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条  要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优先在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储备项目。

第十一条  要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利用、交通和城乡建设、林业发展、文物保护等规划,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内陆滩涂、安全利用类耕地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暂缓在蓄滞洪区等不稳定区域建设。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交叉比对,避免禁止区域和限制区域立项。

加强与镇(街道)对接,根据储备库项目优先序,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计划。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与合同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农田建设发展中心作为项目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投标条件,对招标信息严格保密,科学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禁标段划分过小过散,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施工标段,建设规模特别大的可适当增加标段。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投标所需资质,严禁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等违纪违规违法获取投标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范围、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相应质量目标,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求,一般应具备中高等级资质,并具有项目实施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六条  应积极探索务实有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标模式,农田建设发展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主体间相互匿名,防止围标串标、人为干预、明招暗定、中标价格虚高、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并明确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四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拟建项目区,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河务、项目镇(街道)等部门对拟建项目区的耕地性质、面积、水资源保障等进行论证,论证可行后,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会同镇(街道)、村干部、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设计人员,共同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地类属性、农田设施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地水土资源条件和生产实际需要,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地勘察、调研论证、编制初步设计等工作所用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加强对初步设计编制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并督促勘测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勘测设计规程规范,提高勘测设计质量。

第二十条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灌排畅通、道路通达)、“三提升”(提升耕地地力、粮食产量和综合效益)为基础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不得脱离实际提高田间道路等修建标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以及数字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

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图纸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灌溉机井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原则上应进行物探,提高成井质量;拦河坝、调蓄水设施、泵站、较大的渠系建筑物等工程设计应在地质勘测的基础上完成;耕地地力提升工程设计应在前期耕地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完成;机电配套工程应在供电公司高压配套设计完毕的基础上完成。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要加强与供电公司、项目镇(街道)的沟通对接,共同开展项目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的方案设计、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农业井灌电力设施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同步建设、同步完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图册、概算书、物探报告、耕地质量评价报告(项目实施前)等材料,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施工图标准。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前,勘测设计单位应对拟建工程项目内容征求项目镇(街道)、项目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意见,必要时根据合理意见进行调整。确保设计成果科学、合理、满足群众实际需要。

第二十四条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组织农业、水利、自然资源、财政、电力、交通、生态环境、耕地质量等方面专家,采用现场实地勘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设计文件和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评审专家要明确给出符合性评价意见,必要时可对勘察、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通过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报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报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批复立项。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并报省级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变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一般变更由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审批,重大变更由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报省级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变更原则上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实施计划随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同步调整按权限审批。

对未履行变更程序擅自变更设计,存在缩减建设规模或降低质量标准行为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第五章  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镇(街道)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指标等,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

对图纸会审中各参建方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要给出明确的反馈意见,必要时进行设计修改和调整,确保设计内容的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一)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

(二)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以及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进行举牌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留存影像资料。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四)及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资料和技术档案;

(五)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负责返修或重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对因施工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九条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派驻项目监理人员并实行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监理合同约定,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

(二)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定期如实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三)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开展全过程驻场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四)监理单位在发现施工质量不达标、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时,应立即签发整改通知单并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五)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六)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一切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严格落实原材料进场检验规定,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肥料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留存采购发票复印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除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外,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预制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双倍取样复检,仍不合格的整批次作废并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关键材料进场及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隐蔽工程验收时,农田建设发展中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举牌验收,参与验收人员签名确认结果,留存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组织对施工、监理人员开展资质审查和备案,建立履职履约情况考核机制,采取随机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监理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的监督,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

第三十三条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

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逐级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签字验收负责制,农田建设发展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农田建设管理科负责组织市级竣工验收。相关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对验收合格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验收的,严肃追究验收组成员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一长两员”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使用及管护培训。

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使用及管护培训可采用室内集中培训和现场实操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机井、机井机电配套、出水口、提灌等重要设施的使用和后期管护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十六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可组织农业、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项目镇(街道)、项目村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代表等参与,共同组织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初步验收,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组织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向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竣工验收,并附竣工决算报告、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农业农村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可组织农业、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和局纪检部门等组成验收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转、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应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不得有漏项。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项目建设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落实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四方验收、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六)工程设施试用情况;

(七)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代表意见情况;

(八)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项目基础信息、地块空间位置等;

(九)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等,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由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农业农村局。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分等定级评价,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在评价基础上,分区分类开展高标准农田认定。

第七章项目档案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农田建设发展中心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要求,配备档案工作管理人员,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期间,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各参建单位应配备专人或指定人员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档案工作,工作人员不得更换;确需变动的,须办理所负责项目文件交接手续。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各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节点控制文件管理的质量,对项目文件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满足项目建设、运行和建后管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追溯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需要。

第八章  建后管护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办理结束后,项目村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上账。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示范区负总责、镇(街道)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加强对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农田建设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应按照每年每亩不低于5元的标准将管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用于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日常管护工作。各项目村应建立健全管护巡查机制,每月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维护。

第四十七条  年度省级管护资金应按如下流程进行支付。

(一)行政村向镇(街道)申请,包括:维修(更换)事由、维修(更换)规格及数量、费用、现场照片等。

(二)镇(街道)上会研究同意后以各镇乡村建设办公室(街道城乡融合办公室)名义将资金需求(附行政村申请)报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备案。

(三)维修(更换)工作完成后,经镇(街道)验收合格后,由镇(街道)以正式文件向农田建设发展中心申请管护补助资金(附验收情况、前后照片、发票等)。

(四)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现场核实后支付。

第四十八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每年4月组织开展“排查周”、11月开展“管护月”活动,组织管护人员开展农田水利设施集中排查维修工作,发动干部群众广泛参与,营造管好用好农田水利设施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九条  加强应急管护工作,组建示范区、镇(街道)两级农田水利设施应急管护队伍,制定应急管护预案,提高应急处突能力,镇(街道)应急管护队伍应报农田建设管理科备案。

第五十条  用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机井管护电话,高效办好热线转办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投诉、求助事项,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九章  质量监督

第五十一条  开展常态化抽检,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通报典型问题。工程质量抽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结合施工进度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定期组织召开项目推进会、现场会,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第五十三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实时归集项目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数据,动态监控建设进度、资金拨付、质量检测等关键节点。

第五十四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要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须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积极主动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及时甄别分析问题线索,对客观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诿,及时落实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对工作不力的加强督导,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促进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整改早见效。

第五十五条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按规定程序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建立负面清单,强化失信惩戒,加强信用评价过程监管。

第五十六条  鼓励引导村集体干部、农民群众、新型经营主体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运营管护,落实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十七条  农田建设发展中心应在项目区明显位置设立项目公示标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对相关参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业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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