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村建设办公室、各街道农业服务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在示范区促进稳定粮食生产和其他主导、特色产业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服务组织的指导、服务与支持,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建立示范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指依法依规设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农业生产、畜牧养殖提供单环节、多环节或全程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各类专业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组织。
二、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4.服务运营规范,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服务标准。
5.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成效明显。
6.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服务组织申报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行模式、典型经验、主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提供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加盖公章。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4.机械设备、基础设施、服务场景等图片。
5.服务组织的知识产权、服务合同、服务标准等复印件。
6.其他相关表彰或媒体报道宣传等证明材料。
7.人民银行、税务、发改等部门的信用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1.材料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组织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各镇(街道)对服务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正式行文报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2.专家评审。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服务组织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公开公示。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各镇(街道)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纳入名录库名单,并在农业农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4.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纳入名录库的服务组织,可优先享受有关项目实施、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服务组织纳入名录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五、本办法由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