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69/2022-00049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济管农〔2022〕199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源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22
发布日期:
2022-09-22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源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街道),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333号)要求,结合济源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济源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922


按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333号)要求,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着眼于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风险,倒逼产地检疫、养殖保险、强制免疫工作规范,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二、目标任务

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2022年,济源所有的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先打后补”,年底前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规模养殖场户标准的养殖场2023年开始,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仅供应散养户;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

三、补贴内容

(一)补贴病种

农业农村部和我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主要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二)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据推荐强制免疫参考程序(见附件)和使用疫苗剂量,参照省级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能繁母猪每年每头补助不超过18元,育肥猪每出栏一头补助不超过7元,肉牛、奶牛每年每头补助不超过9元,羊每出栏一只补助不超过7元,蛋鸡每年每只不超过0.5元,肉禽每出栏一只补助不超过0.2元。

2.数量核定。能繁母猪根据入保数量,凭保险凭证进行核定育肥猪根据产地检疫出栏数量,参考育肥猪参保数量进行核定,产地检疫出栏数量与育肥猪入保数量基本一致时,按照产地检疫出栏数量核定;当产地检疫出栏数量明显高于或低于育肥猪入保数量的,查明原因,原则上按照数量少的核定;肉牛、蛋鸡按照免疫档案记载,经辖区动物卫生监督站、镇农业服务中心认可的存栏数量进行核定;奶牛按照参保数量,凭保险凭证进行核定;羊、肉禽按照产地检疫出栏数量进行核定。

3.经费来源。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和示范区财政资金。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暂定每年补助不超过60万元,按照应补金额和实补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若政策期内济源畜禽养殖规模发生较大变动,补助总额由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商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进行适当调整;供应散养户强制免疫疫苗据实结算,直至逐步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补贴时间

补贴数量按照年度实施。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从2022111日开始实施,补贴数量2022111日起开始申报,到次年10月底申报截止,为1个申报期,以此类推。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在每年申报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对通过审核的“先打后补”数据进行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兑付补贴资金。2022111日以后,不再向符合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发放政府采购疫苗。

四、养殖场申报条件

申报养殖场规模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规模养殖场户标准,具体如下: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它畜禽规模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比如鸭、鹅、鸟类可参照蛋鸡执行。

申报养殖场户应依法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畜禽实施程序化免疫,保证所有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规范填写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台账、免疫档案、无害化处理台账等,存档备查自觉接受示范区、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采样、监测流调等工作。畜禽出栏前,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养殖场应主动加强本场畜禽免疫效果检测半年开展1次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效果可以由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等行业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最好在本地设有服务代办机构,具有样品收集、处理、保管的能力。每次检测样品家禽不少于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要兼顾场内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并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补防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按规定采购、使用国家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并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据实填报畜禽补栏、出栏、检疫等信息,及时报送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填报信息不实的,不予审核补助。一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取消补贴资格。

五、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

规模养殖场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和填报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养殖信息网上提交申请的视为自愿实施“先后补”,对规模条件范围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先后补”,且停止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二)资质审核

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规模养殖场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拟通过,示范区农业农村局防疫检疫科对拟通过规模养殖场进行终审通过。对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示范区农业农村局防疫检疫科报告,由示范区农业农村局防疫检疫科组织各镇(街道)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及时告知养殖场,同时督促其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三)免疫管理

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达100%。实时上传补栏、出栏、死亡无害化处理、保险数量、疫苗采购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等信息规模场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的免疫效果评价,及时上传抗体检测报告要求提交补贴申请

(四)抽检核实

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养殖保险等政策措施挂钩。农业农村局防疫检疫科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保险数量等数据的一致性。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申报时不予受理不予发放补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按照不低于辖区内直补场总数20%的比例,对直补场免疫效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并将抽检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重新按要求采样送检,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所需补免费用由养殖场承担。补免后抗体检测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检的按放弃申请补助处理,不予受理其补助申请。

(五)补贴审核

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畜禽养殖及强制免疫情况、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产地检疫、养殖保险等凭证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对信息异常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对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名称、补助畜禽数量及补助资金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审核同意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规范有序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规范防疫行为、检疫申报行为、产地检疫行为、承保理赔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村级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免尽免。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惩处违反规定倒买倒卖疫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违法行为

)强化信息支撑。统一采用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实施。养殖场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借助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免疫档案记录等信息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组织动物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对辖区内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逐个认真摸底统计,确保统计情况真实,对统计结果真实性负责,并将统计规模养殖场户名单报辖区动物卫生监督站;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的督促指导,落实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做好免疫档案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巡视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疫苗合规性、检测报告真实性等情况监督检查监督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产地检疫,严查免疫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济源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重点加强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养殖场免疫状况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完善支持政策。支持鼓励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探索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保险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切实提升养殖场参与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性养殖保险的主动性。示范区农业农村局防疫检疫科组织对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评估,适时开展比对实验,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认可其出具的检测报告。

)加强宣传培训。各镇(街道)及各部门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力度,确保养殖场户应知尽知。通过线上线下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的操作培训,实现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附件: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推荐免疫程序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推荐免疫程序

根据农业农村部、河南省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济源实际,推荐规模养殖场户口蹄疫、禽流感等免疫程序。

一、口蹄疫

(一)猪口蹄疫免疫程序

母猪:跟胎免疫,每次配种前使用口蹄疫O型—A型灭活疫苗3ml肌肉注射,临产前50天使用口蹄疫O型—A型合成肽疫苗肌肉注射3ml

商品猪:首免45-55日龄,使用口蹄疫O型—A型合成肽疫苗,肌肉注射1ml;首免后1520天二免,使用口蹄疫O型—A型灭活疫苗2ml;二免后50天三免,使用口蹄疫O型—A型灭活疫苗3ml;如出栏时间超过7个月,应在出栏前30天使用O型—A型灭活疫苗或合成肽疫苗加强免疫一次,剂量3ml

(二)牛口蹄疫免疫程序

奶牛场:成年奶牛每年免疫3次,每4个月一次,使用口蹄疫O型—A型双价疫苗进行免疫,每次3毫升;犊牛90日龄首免口蹄疫O型—A型双价疫苗2ml,间隔1个月进行加强免疫,以后随成年牛进行免疫。

肉牛场:肉牛场参照奶牛的免疫程序或者每年春秋两季各免疫一次。

(三)羊口蹄疫免疫程序

35日龄,首免口蹄疫O型—A型双价疫苗1ml,间隔1个月二免口蹄疫O型—A型双价疫苗2ml,以后随成年羊免疫每年免疫3次,每4个月一次,使用口蹄疫O型—A型双价疫苗免疫,每次2ml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推荐免疫程序

对种禽、蛋禽开产前免疫1次,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鸡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对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蛋鸡、种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每次0.5毫升。对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三、小反刍兽疫

使用小反刍兽疫疫苗,对1月龄以上的羊接种一次,每年对新生羊和免疫期超过1年的羊进行免疫。

四、牛羊布病

根据河南省落实《国家布鲁氏菌防治计划(2016-2020年)》技术指导意见。羊、肉牛:疫苗选用S2株,每年10-11月份免疫;口服羊100亿活菌/头,肉牛500亿活菌/头,可用于怀孕期动物,首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以后每年10-11月份免疫一次。奶牛:3-8月龄使用A19疫苗皮下注射600亿活菌/头,配种前60亿活菌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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