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村建设办公室,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现将《济源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0日
济源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
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333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4﹞439号)要求,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方案,原《济源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济管农﹝2022﹞199号)废止。
一、明确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改革,简化补助申请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或采用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形式,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扩大“先打后补”覆盖范围。
二、完善补助方式
(一)确定补贴范围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对象,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且免疫合格的规模养殖场户,或者是为养殖场户提供免疫服务的第三方主体。补助畜禽为猪、牛、羊、禽,补助病种为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免疫病种。
(二)细化补贴标准
1.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根据推荐强制免疫参考程序(见附件)和使用疫苗剂量,参照省级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测算,能繁母猪每年每头补助不超过18元,育肥猪每出栏一头补助不超过7元,肉牛、奶牛每年每头补助不超过9元,羊每出栏一只补助不超过7元,蛋鸡每年每只不超过0.5元,肉禽每出栏一只补助不超过0.2元。
2.数量核定。免疫计数,免疫商品猪、肉牛、羊、禽数量,原则上以每个核定年度的产地检疫数量计数。免疫奶牛、种畜禽和蛋禽数量,原则上以每个核定年度存栏数量计数。上述数据分别与“先打后补”系统核定的养殖场户“免疫录入”的免疫畜禽数量比较,取最小值核定免疫计数。免疫剂量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测算;免疫次数参照推荐免疫程序测算,连续全饲养周期的同批次畜禽免疫次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推荐免疫程序规定。
3.经费来源。统筹使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和示范区财政资金。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暂定每年补助不超过60万元,按照应补金额和实补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若政策期内济源畜禽养殖规模发生较大变动,补助总额由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商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进行适当调整;供应散养户强制免疫疫苗据实结算,直至逐步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统一补助时限
“先打后补”周期按年度核算。2024年补助统计截止到2025年3月10日;养殖场户需在2024年10月30日前,通过“牧运通”手机APP填报提交2024年度“先打后补”资质申请。从2025年起,补助统计时段为当年3月11日至下年度3月10日,资质申请时间为当年3月10日前。具体“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期限以省农业农村厅要求为准。
三、养殖场申报条件
(一)申报规模标准。申报养殖场户规模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规模养殖场户标准,具体如下: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它畜禽规模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比如鸭、鹅、鸟类可参照蛋鸡执行。
(二)规范免疫管理。申报养殖场户应依法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畜禽实施程序化免疫,保证所有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规范填写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台帐、免疫档案、无害化处理台账等,存档备查。自觉接受示范区、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采样、监测、流调等工作。畜禽出栏前,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优化免疫评价。以市级监督抽检为主、省级飞行抽检为辅,通过实施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春秋季防疫检查、专项监测等方式,强化“先打后补”场户强制免疫效果的抽检。养殖存栏数量达到猪5000头、牛1000头、羊2000只、禽50000只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通过自建实验室或者委托第三方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一个年度至少提供1次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每次检测样品家禽不少于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并对检测评价真实性负责。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其他养殖场户,由示范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由养殖场户自行委托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等行业认证资质的实验室,结合春秋防开展抽检评价。其中规模养殖场全年抽检比例不得少于25%,散养户按照监测流调方案、春秋季防疫绩效评估要求进行抽检,统一采样送检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录入“先打后补”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并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补免所需疫苗费用由养殖场户承担。补免后抗体检测仍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免的,不予发放本年度补助资金。
四、简化补助程序
(一)自愿申报
规模养殖场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和填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养殖信息。网上提交申请的视为自愿实施“先打后补”,规模条件范围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先打后补”。
(二)资质审核
规模养殖场网上“先打后补”申请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拟通过,示范区农业农村局防疫检疫科对拟通过的规模养殖场进行终审;对申报资料不全、不实的,退回重新申报,对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及时告知养殖场,同时督促其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三)免疫管理
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符合我省强制免疫毒株的强免疫苗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达到100%。按照“先打后补”系统要求实施疫苗入库,据实上传疫苗采购、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等信息。规模场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的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上传抗体检测报告,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
(四)补贴审核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补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信息异常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对通过初审的规模养殖场名称、补助畜禽数量及补助资金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并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养殖主体是个人的,通过“一卡通”方式进行发放,确保规范有序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进一步规范防疫行为、检疫申报行为、产地检疫行为、承保理赔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信息支撑。统一采用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实施。养殖场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借助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免疫数量等信息。
(三)鼓励市场服务。在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前提下,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的基层动物防疫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等基层和社会力量,指导、引导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承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服务工作。指导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与养殖场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服务质量、技术要求以及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对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实施集中免疫,整合带动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参与“先打后补”。
(四)畅通疫苗渠道。贯彻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强化市场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日常监管,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等环节决定性作用,健全疫苗销售网络,畅通疫苗供应渠道,鼓励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增加强制免疫疫苗经营范围,支持疫苗经营企业经营强制免疫疫苗。允许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疫苗生产企业或相应疫苗经营企业自主选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选购的疫苗毒株必须符合全省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养殖场户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五)落实主体责任。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全面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实现“谁生产谁负责,谁养殖谁防疫,谁受益谁付费”。给予补助只是支持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的手段之一,不是“兜底服务”。各科室、各单位要严格做好申请“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资质审核,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要严格产地检疫,严查免疫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压实第三方强制免疫服务主体相关责任,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疫苗采购使用等合法合规。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监测、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疫苗、倒买倒卖疫苗以及在申请“先打后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取消其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镇(街道)及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力度,确保养殖场户应知尽知。通过线上线下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和“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的操作培训,实现“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附件: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推荐免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