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述
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济源市农业农村局
办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1号楼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391-6835181
监督电话:0391-6633227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3、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周边位置及方位示意图和内部平面布局图复印件1份;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企业自查报告1份。
四、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服务网或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组织人员对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五、收费依据 无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备 注 申请人在整改申请材料,完善设施、设备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