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69/2021-0005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1〕11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工程 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4-14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工程 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http://nmj.jiyuan.gov.cn/14201/jczwgk/14482/t755121.html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4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工程

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源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工程,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项目而实施的农田道路、渠道、管道、机井、塘坝、泵站等工程。建后管护主要是指对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

第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镇负总责、村为主体”的建后管理机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层层压实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三确保”,即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发挥长久效益。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及标准:

(一)“十二五”以来济源按照高标准农田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通过逐级排查整改,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2019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三)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确保井、泵、井台、出水口、管道、桥、涵、低压输电线路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井要定期使用,防止淤积,及时填充滤料,防止塌陷;井台、出水口要完整无缺,保持整洁;管道要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每次使用前先打开出水阀,防止管道憋爆,每次使用后要及时排空,防止管道冻裂;桥、涵要及时清淤,保证正常使用,要完整无缺,保持整洁;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对渠道培土部分要及时整修,保持坡度,确实起到保护作用。

(四)对农田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农田建设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农田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项目工程所在村委会为具体管护主体;已规模流转的农田,村委会与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要逐步探索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应建立适宜本辖区的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田建设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负具体管护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的管理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七条  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经营权期限内对农田建设工程有使用权限,对农田建设工程代为管护,负日常维修、维护责任。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八条  农田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农业农村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明确所接收工程设施的产权,根据工程设施的自身特点和使用范围与农田建设工程所在村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并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做到有管护主体、有管护人员、有管护资金、有管护办法和管护标准。

第九条  农田建设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管护模式,逐步形成以项目工程所在村委会管护为主体,农民用水组织管护模式、新型经营主体管护模式、重点设施购买保险管护模式等为补充的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

第十条  各类管护主体均要安排管护员。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始终处于交付使用时的形象和状态。

第十一条  管护员应经常对农田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

第十二条  管护员要加强巡查。发现设施损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及时责令修复。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维修申请,镇人民政府应联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查看现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三条  示范区财政每年列支专项经费,用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的绩效奖励、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非人为损毁的大型维修、修复工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要逐级明确责任,明确管护内容、地块、设施、权利与义务等。管护成效与管护人员工资、奖励挂钩。

第十五条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村(居委会)建立完善的工程管护制度,制定工程建后管护督查计划,定期开展督查。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建后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将农田工程的建后管护列入对各项目村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核认定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弄虚作假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栏目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633271

地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第二行政区二号楼 备案号: 豫ICP备2022021901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56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