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69/2008-0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农牧局
发文字号:
标  题: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
成文日期:
2008-11-27
发布日期:
2008-11-27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

一、收费依据:

1、《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2、豫价费字[1993]第107号《关于发布畜牧系统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兽药审批检验、饲料及添加剂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等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等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

单位(次)

动物检疫

收费标准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最低收费金额(元)

备注

大家畜

头、货值

0.5%

0.7%

3

指牛马驴骆驼

中家畜

头(只)、货值

0.5%

0.7%

2

指猪、羊等

条、货值

0.5%

0.7%

3

禽、兔、鸟类

0.2-0.25元

0.2-0.3元

 

 

雏禽

0.05-0.1元

 

 

10日龄以内

蜜蜂

0.8-1.0元

 

 

 

大型野生动物

头(匹)

20.0元

 

 

指象、狮、虎等

中型野生动物

10.0元

 

 

狼等

小型野生动物

头、货值

0.1%

 

1

 

其他动物

头、货值

0.4%

 

2

含各类观赏动物

实验小动物

0.4元

 

 

 

零散脏器类

公斤

 

0.05元

 

含头、蹄、血

种蛋

 

0.1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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