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69/2023-0016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标  题:
​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解读之三---家庭承包篇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解读之三---家庭承包篇


一、家庭承包的概念

家庭承包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草地、林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特点是:人人有份、平等分配、无偿取得、成员专有,权利义务法定,有法定承包期等。农村土地承包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其中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一般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也可以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五、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一)土地的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二)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分割完成后,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六、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的法律规定

(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七、新增人口获得土地的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得土地: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新增加的土地;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八、妇女承包权益的保护内容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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