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69/2023-0016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标  题:
​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解读之二---长久不变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解读之二---长久不变政策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一、实行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意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保障农村长治久安。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

(二)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成为可能。实行“长久不变”,促进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稳定承包权,维护农户承包权益,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有利于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三)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土地问题贯彻农村改革全过程,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平衡好各方面土地权益,是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实行“长久不变”,进一步明晰了农户与集体、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通过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合理调节利益关系,消除土地纠纷隐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不搞土地私有化;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发展,都不能动摇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侵害农民承包权益。

(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依靠农民解决好自己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广大农民智慧和力量,破解改革创新中的难题;加强示范引领,允许农民集体在法律政策范围内通过民主协商自主调节利益关系。

(三)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顺应新形势完善生产关系,立足建设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既解决好农业问题,又解决好农民问题,既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忽视普通农户,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之路。

(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稳慎有序实施,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不搞强迫命令;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保持历史耐心,循序渐进、步步为营,既解决当前矛盾又为未来留有空间。

三、“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

(一)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有利于调动集体和农民的积极性,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不断丰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和发展。

(二)保持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家庭承包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要长久保障和实现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农户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都不能剥夺和限制。同时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和承包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不断赋予更加完善的权能。

(三)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由农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鼓励承包户增加投入,保护和提升地力。各地可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开展互换并地,发展连片种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农户承包地进行农田整治,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协商,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

(三)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五、切实做好“长久不变”基础工作

(一)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长久不变”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依据。通过确权登记颁证,逐步建立起“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实行“长久不变”奠定坚实基础。

(二)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发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和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充分维护农户承包地的各项权能。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政策,抓紧修改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实行“长久不变”、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制度体系。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前,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应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四)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作用,做好“长久不变”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及时、充分、有针对性地发布信息,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全面准确了解党和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密切关注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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