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69/2024-0011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标  题:
​ 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305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3056号提案的答复

康有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过期农药进行回收处置的提案”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过期农药回收处理体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农药产品的农资门店要在仓库设立“过期农药”存放专区,对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要在未拆封的包装上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做好台账登记,要明确生产厂家、过期时间、数量等进行专区存放,一律不得销售。一是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各农药经营门店要及时向上一级供货商、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沟通,退回原生产企业处理。二是主管部门集中处理,若出现上一级供货商、农药生产企业因经营原因倒闭、关停等,找不到责任主体的,由农药经营主管部门统一进行集中回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若遇市级财力困难确实无法解决的,则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农资经营门店自行承担费用。

二、关于过期农药的分类处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对于过期农药产品的分类处理,一是退还给生产厂家重新加工利用;二是上交省部级农药鉴定所进行检测,对于稳定且经药效实验证明仍有效的农药,可在重新制订使用方法和药量、修改包装标签,并在当地农业部门指导监督下,在限定期限内销售使用;三是资源化利用,对回收的过期农药产品进行分拣分类,对于临期农药产品,根据适用范围,交给指定的种植规模户,在指定的种植田、指定的作物,短期内使用完毕,坚决不的流向市场。四是无害化处置,对于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过期农药,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三、进一步强化科学安全用药指导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科学使用农药的指导,结合农时,及时发布病虫预报预警信息,统筹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持续推进化学农药减量增效。要针对农残超标、农药中毒、作物药害等风险隐患,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深入开展科学安全用药培训活动,加强技术指导,不断提升农民科学用药水平,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加大农药安全使用巡查检查,坚决遏制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进一步规范常规农药的科学使用,不得超范围、超用量使用,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适时开展抽检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农药经营门店经营许可证、购销台账、产品包装及标签,配合省农业农农村厅做好抽取样品开展质量检测。发现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捆绑销售套餐产品、超范围推荐用药、不记录施用范围等违规行为,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不再符合经营条件或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门店,依法处理

感谢您(们)对济源农业农村事业(或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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