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述
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济源市第二行政区1号楼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咨询电话:0391-6636878
监督电话:0391-6633227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第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一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取得二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生产地址在省直管县(市)的,直接报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取得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及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持证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复验换证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申请材料
1.厂区平面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申请报告;
5.在群种公畜系谱档案;
6.畜牧技术人员学历或者资格材料;
7.种畜禽品种来源材料;
8.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材料;
9.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材料;
1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1.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四、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服务网或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组织人员对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5.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收费依据 无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备 注 申请人在整改申请材料,完善设施、设备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八、常见问题
问题: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是否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解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