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69/2025-0005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6日
标  题:
​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两例)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两例)


案例一:济源市某某农资服务部(卢某英)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案件来源

2025年3月19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济源市某某农资服务部(卢某英)经营的52袋西洋牌矿金根源素菌藻蛋白颗粒肥料产品包装未标明肥料登记证号,在肥料登记查询系统中也查询不到该肥料产品的登记信息

调查过程

2025319日,案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取证,涉案的52袋西洋牌矿金根源素菌藻蛋白颗粒肥料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025319日,执法人员向肥料生产厂家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3月28日,对经营者卢某英和一名肥料购买者进行调查询问;4月8日,对涉案肥料经销商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上述被询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涉案肥料经销商从厂家订购了1吨(100袋)西洋牌矿金根源素菌藻蛋白颗粒肥料产品,购进价格为3500元/吨;截至2025年3月19日,共销售48袋,销售价格为40元/袋;上述肥料产品未取得登记证。本案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1920元。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济源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罚款192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直接影响农作物长势,关乎农民群体的整体收成。我国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流入市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未登记肥料质量难以保证,可能导致农作物生长不良,影响农作物产量,甚至因有害物质超标影响农产品质量,危害消费者健康。通过对类案件的办理和公示,可起到警示作用,让肥料生产、经营者明白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促使其在后续生产经营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能提醒农民购买肥料时查看登记证等相关信息,提高农民对不合格肥料的辨别能力,引导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肥料,遇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济源市轵城某某农资服务部(马某玲)经营假农药

案件来源

2025年3月31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济源市轵城某某农资服务部(马某玲)经营的141袋毒·辛农药系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毒·辛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济源市轵城某某农资服务部(马某玲)涉嫌经营假农药

调查过程

2025年3月31日,本案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的141袋毒·辛假农药予以扣押。                    

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同日,对购买了上述毒·辛农药产品的农户张军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购进涉案的毒·辛假农药,150袋,购进价格2.4元/袋;该农药共销售9袋,销售价格3元/袋,销售收入27元;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下的141袋上述毒·辛农药仍经营待售。本案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27元。

处罚结果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济源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元、没收涉案的141袋毒·辛假农药、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假农药无法有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会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经营者购进农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农药包装、标签上的相关信息及登记证号等信息,并对购进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本案进一步督促农药经营主体要从正规渠道购进农药,并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等多种渠道严格查验核对包装、标签信息,确保销售的农药安全、有效,确保农民使用到合格有效的农药,保障农作物健康生长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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