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69/2024-0008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标  题:
​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两例)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两例)

案例一:济源市玉泉某某农资服务部(李某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案件来源

2024年3月21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济源市玉泉某某农资服务部(李某虎)提供不出其经营的14袋浚单20玉米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当事人涉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调查过程

2024321日,案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取证,对涉案的14袋浚单20玉米种子予以扣押。

2024322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李某虎进行调查询问;3月26日,对涉案种子供货商进行调查询问;4月5日、24日,分别对两名种子购买者进行调查询问;并提取了上述被询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4月18日,经批准扣押期限延长30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7日在供货商济源市某某农资服务部购进20袋浚单20玉米种子,购进价格为26元/袋;2024年3月17日至3月21日,共销售6袋,销售价格为30元/袋;当事人在该批种子销售前未按规定备案。本案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180元。

处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济源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作出了具体规定。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子质量直接关乎种植者的生产效益,关乎粮食安全,关乎国人饭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虽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种子备案是管理种子市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手段。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提高对种子备案工作的认识,自觉学法、守法,按要求履行种子备案义务,规范从业行为,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国家粮食安全贡献力量。

案例二:付某敏未按照规定保存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案

案件来源

2024年4月30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牧运通”和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检查发现:当事人付某敏使用的豫U3R9**的畜禽运输车辆自2022年11月25日备案至今,共承运动物69次,均未填写运输台账。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保存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调查过程

2024年4月30日,本案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5月11日,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已按要求积极改正。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豫U3R9**畜禽运输车辆自2022年11月25日备案至今,共承运动物69次,均未填写运输台账。 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核查时,当事人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积极改正。  

处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之规定,济源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案件线索是济源市农业农村局主动运用网络平台发现的,开辟了济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发现违法行为的新渠道。另外,在本案立案前,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未填写畜禽调运运输台账的行为进行了行政指导,但未引起当事人的足够重视,当事人未按照指导要求改正。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并报批进行立案查处。本案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工作,给予其自我纠错的机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但其置若罔闻,无视法律和管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体现了执法的力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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