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69/2026-0006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9日
标  题:
​ 济源市农业农村局 农资执法典型案例(两例)
济源市农业农村局 农资执法典型案例(两例)


案例一:济源市某某种子农药店(李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案情概要】

2026年3月9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济源市某某种子农药店(李某某)经营的12袋代森锌、32袋多菌灵两种农药产品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农药产品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处罚情况】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特点】

在农药经营场所发现农药经营者经营待售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警示意义】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本案中,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被当事人放在经营场所经营,反映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存在主观故意和过错,无视农药产品质量,给农药质量埋下了风险隐患。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农药经营是农药产品流通的关键一环,农药经营者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二:济源市某某农资店(王某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案情概要】

2026年4月21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济源市某某农资店(王某某)经营的7袋微生物菌剂(标称: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6)准字(19**)号,郑州**生化工程有限公司授权河南***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查,上述登记证号持有人为郑州**生化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82号)之规定,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综上,本机关认定涉案肥料产品按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处理。当事人从河南***肥业有限公司共购进涉案产品10袋,自用3袋,剩余7袋(销售价格60元/袋)经营待售,本案货值金额为600元。

【处罚情况】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生产企业违法线索已移送相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案例特点】

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

【警示意义】

本案中,涉案肥料产品包装、标签相对规范,授权生产加工问题较为隐蔽,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肥料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农作物长势,关乎农民群体切身利益。本案的查办,一方面,对肥料生产企业、经营者起到了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强了农民朋友主动维权的意识,提高了识假辨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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