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依据: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方以二轮承包耕地面为基础,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
2.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舍农场职工)
3.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 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惠农惠民“一卡通”系统直接兑现到户。